您好,欢迎来到安贞财富!   登录 | 注册     2024年04月18日
行业动态

首个“遗嘱信托”真的来了吗?

信息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16-04-01  点击量:2167
导读:遗嘱信托是一类重要信托业务,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社会应用,然而国内多处于理论探讨遗嘱信托是一类重要信托业务,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社会应用,然而国内多处于理论探讨。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我国舟山地区有居民设立遗嘱信托,这或许是国内首个“遗嘱信托”,然而从目前信息看,其可能难以满足相关法律要件,并不是实质上的遗嘱信托,但是由此传递出的社会需求值得重视……


       遗嘱信托的再认识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具有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运用遗产、加强家族财产规划、避税、提供后代生活保障等优势。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身后信托和个人信托,发源于英美,早在13年世纪,教徒死后都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后亨利三世颁布《没收法》,禁止教徒捐赠土地给教会。此后,教徒生前设立遗嘱,约定死后将土地交由亲戚朋友管理,将土地收益和增值捐赠给教会。


       遗嘱信托在英国得到发展后,主要还采用个人受托人形式,后传到美国,开始有专业的机构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从而遗嘱信托走向商业化管理。遗嘱信托已经是英美国家最为常见的信托业务品种,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律所都会提供相关服务。像诺贝尔、乔布斯、戴安娜王妃以及欧美大的财阀家族都设有遗嘱信托,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运用和管理遗产。信托制度传播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后,遗嘱信托也逐步受到重视,然而受限于社会文化习惯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安排,遗嘱信托发展较为缓慢,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日本信托业运作的遗嘱信托及相关遗产管理共计2200多件,近年并基本保持稳定。


       我国有关遗嘱信托的研究开展较早,根据文献查找,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提及,此后都较广泛的讨论,直到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遗嘱信托首次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然而受限于制度约束,遗嘱信托多是期望高,实践少。这可能主要在于,一是遗嘱信托制度还不完善,使得业务开展难度较大;二是我国居民普遍生前较少考虑身后事,使用遗嘱信托的需求不足;三是信托机构依然以投融资业务为主,此类事务管理型信托研发重视程度不高。


       舟山“遗嘱信托”的再剖析


       近日,媒体报道,我国舟山地区某女士癌症晚期,但考虑儿子年幼,以及自身所拥有的房产被其他监护人败坏,于是委托其弟弟代为管理房产,收益用于其儿子的学习生活,而且不得随意处理房产,直至具有独立理财能力。从形式看,这应该是国内公开信息报道的首例“遗嘱信托”,标志着“遗嘱信托”由理论逐步走向现实。


       从形式上看,媒体报道的该“遗嘱信托”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信托,而且经过公证,基本在遗嘱内容真实性以及法律合规性方面得到认可,然而实际执行看,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遗嘱信托呢?而且,这个遗嘱信托后续执行又可能面临什么难题呢?这些问题有必要认真思考。


      该遗嘱信托的生效问题。遗嘱信托生效应该于委托人死亡后,遗嘱生效后,遗嘱信托生效。同时,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我国财产信托生效是以信托财产登记为前提的,然而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处于空白,实践中困难较多,现实中运行的多为资金信托。根据新闻报道,舟山该委托人是指定其弟弟代为管理房产,此处并没有明确是否将房产过户给其弟弟。如果不能过户给其弟弟,那么该遗嘱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过户,那么可能面临税收等问题。


       受托人资格及履职问题。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看,该女士的弟弟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具有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资格。然而,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那此处可能就成为《信托法》之外的有关受托人条件的另外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受托人门槛,这意味着,该女士的弟弟可能无法成为该信托受托人。


       另外一点值得重视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受托人受托职责和义务规定较少,而且大多是泛泛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人更多是凭借个人道德进行履职,而对于受托人履职合格性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形成受托人监督方面的不利局面。此处,该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对于信托法律法规对其履职要求并不会清晰,其管理房产的能力也尚不确定。最后,就是受托人的更换和遴选问题,假如该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不具备履职能力,无法继续承担受托人角色时,更换受托人的责任就会落到监护人身上,根据信托法规定“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文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了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行选任”,最后有可能出现监护人为自身利益而选任受托人的问题,无法实现该委托人的最初意愿。


       遗嘱信托到期日及提前终止问题。依据媒体报道,该委托人希望其弟弟管理房产直到其儿子具有独立理财能力,而并没有明确指定期限,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其儿子年满18岁,但是也不存在完全确定的事项,最终还需要界定何为具有独立理财能力。而且,如果有特殊情况,诸如孩子生大病,需要大笔资金的情况,涉及变卖房屋的问题,这些特殊事项也会产生信托提早终止的需求,也需要信托文件中给予考虑和说明。


       总体看,个人认为舟山地区该“遗嘱信托”从现有信息看,尚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遗嘱信托法律要件,而且该遗嘱信托面临多种特殊情况的考虑,诸如信托财产登记、受托人更换、提前终止信托事项的认定等,建议该委托人聘请专业信托法律顾问,继续就信托合同条款进行斟酌,确保其意愿能够得到较好执行以及保障其儿子权益。


       启示


       随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信托文化生根发芽,同时居民生活中的养老、财富传承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凸显,对于相关金融服务需求较为旺盛,近日舟山地区设立的“遗嘱信托”,正是此类信托服务社会需求的最好佐证,值得重视。信托制度在养老、财富传承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制度优势,可以深挖信托制度潜力,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服务供给侧改革。


       一是信托制度仍需完善。当前信托制度供给不足,原有信托法律面临重新修订,与时俱进,而信托细分业务领域配套制度不健全,尤其是信托与其他部门相结合的部分,诸如公益信托、遗嘱信托、信托收税、信托财产登记等,这都是涉及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但是仍然进展较为缓慢,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托制度供给水平。


       二是信托行业需要加强创新业务研发。信托公司需要继续补短板,重视社会新兴需求,加强调研和研发,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塑造,发挥信托制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真正提高信托制度在国内应用广度、深度和高度。


       三是要加强社会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知识传播,培养居民信托文化和信托意识,利用信托制度服务于日常生活需求,促进信托需求释放。同时,居民参与信托制度应用不能盲目。信托制度具有良好的制度优势,同时也作为专业法律制度,在我国除部分专业人士,普通百姓知之甚少,居民在传统信托投资之外的信托业务参与过程中,要加强与专业信托法律人士的征询和沟通,因为一旦信托文件签署,后续变更以及应对突发需求都可能难以实现,因此需要在信托业务设立之初做好相关考虑和条款设计。


       四是逐步探索建立个人受托人机制。我国主要发展了商事信托,由专业机构专营,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措施。然而,随着信托制度的普及和应用推广,未来可逐步探索在民事信托等领域引入自然人受托人制度,促进信托受托人多元化,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这也与我国《信托法》的精神相一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