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双子星-新三板1号结构化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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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 深圳市双子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5年01月~ |
资本类型 | 内资 |
核心人物 | 投资团队 |
基金类型 | 新三板 |
投资期限 | 24+12个月 |
托管机构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产品状态 | 封闭中 |
募集规模 | 7000万 |
投资起点 | 100万 |
管理费用 | 信托费1.0%+顾问费2.0%/年 |
收益分配 | 即退即分 |
咨询电话 | 7×24全国免费财富热线: 400-808-3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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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 化收益 |
12.0%+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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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 | 新三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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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方式 | 三板退出+回购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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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 1.投资范围: 本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已(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品种。 2.资金运作方式: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信托给国民信托,投资顾问负责对拟投资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通过约定方式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经受托人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不违反信托文件、投资顾问协议约定的,执行投资指令。 3.信托退出方式: (1)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退出,包括A股转板退出(针对已挂牌投资标的); (2)受托人有权要求双子星资产推荐机构投资者受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受让价格不低于持有成本的130%; (3)受托人有权要求双子星资产(投资顾问)受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受让价格不低于持有成本的130%; (4)信托到期后,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则信托计划延期,待全部信托财产变为现金后,再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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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 一 投资策略 1.基本策略: 以价值成长为核心,兼顾交易性机会;关注高增长行业、价值洼地、转板和并购机会。 2.投资原则: 在价值判断中,重点关注行业、企业成长性和创新能力以及未来的估值空间; 交易性机会,发挥双子星的自身优势以及与券商的合作关系,关注做市、转板、并购等机会,拓宽退出渠道,增加投资者收益。 在行业中,选择新经济领域如移动互联网、现代服务业、新型科技等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具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物联网、品牌消费品、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工业4.0 概念的高增长行业中具有巨大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 投资限制 本信托计划项下新三板基金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信托财产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信托财产净值的0%-99%,债券、基金占信托财产净值的0%-99%。 2.投资于一家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本的10%。 3.购买单一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票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30%。 4.对具体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时,与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的大股东签订回购条款,若信托到期不能全部变现,则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的大股东受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受让价格不低于信托持有成本的130%。 5.投资标的2015 年的市盈率(PE)不得超过30 倍,预期2016/2017 年两年平均市盈率(PE)不得超过20 倍;投资标的2015年净利润不得低于1000 万元,预期2016/2017 年两年平均净利润不得低于1500 万元。 6.投资已挂牌企业需确定2 家或2 家以上做市商。 7.投资的未挂牌企业需已与券商签订服务协议,进入上市辅导期。 8.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占认购/申购信托资金的1%。 9.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以及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10.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限制。信托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12.投资退出 (1)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退出,包括A 股转板退出(针对已挂牌投资标的); (2)受托人有权要求双子星投资(投资顾问)推荐机构投资者受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受让价格不低于持有成本的130%; (3)受托人有权要求双子星(投资顾问)受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已(拟)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受让价格不低于持有成本的130%; (4)信托到期后,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则信托计划延期,待全部信托财产变为现金后,再进行清算。 13.极端情况揭示: 新三板市场出现极端波动情况,例如2007 年5 月30 日,A 股市场股票大面积连续跌停,若本信托持有的大部分三板公司股票同时连续跌停,则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有可能跳跃式下降,从而导致信托资产规模因市场下跌而下降。 14.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于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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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双子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双子星资产管理集团由全球资产管理业界精英与国内资深基金管理人组成,专注于资产管理事业,同时在企业海外上市(借壳及IPO)、并购融资以及上市后再融资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公司核心投研团队拥有超过25年的海内外资本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双子星隶属于APEX基金管理集团,集团在全球34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旗下管理基金超过900只,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0亿美金。 公司旗下双子星中国机会基金自2007年底设立以来,七年多来的表现无论与全球900多只投资中国的共同基金或与国内同类QDII产品比较,均处于领先地位,并且,基金自成立以来累计业绩击败全球所有投资中国的公募基金。基金表现大幅超越恒生指数、恒生国企指数、沪深300指数表现,年化超越同期指数表现高达21.01%。 2015年上半年,基金荣获私募排排网海外中国基金冠军,晨星网对冲基金排名前2%。 基金托管人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创建于1987 年1 月,原名“建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2007 年7 月,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公司名称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敬业、专业稳健、创新共赢”的经营方针,积极按照监管要求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功能,立足信托主业,多种业务有机结合,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同时探索创新业务。 2006 年8 月,公司荣获“2006 年度第四届中国信托行业客户满意最具影响力品牌”奖;此后,公司凭借“稳盈宝1 号”、“天房瑞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别获得《上海证券报》主办的“诚信托”第二届(2007 年度)、第八届(2013 年度)“最佳信托产品奖”和“价值信托产品奖”;同时,公司2007 年在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年会中荣获“中国信托行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奖;“国民信托”品牌还获得了2008-2009 年度中国信托行业十大诚信品牌;2013 年度公司因在北京市西城区域经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到了西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突出贡献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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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 1.A 类受益人收益: 基础收益:【10.5-12】%/年,不设预期收益率,基础收益率是信托财产分配的依据。信托计划结束时一次性分配。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信托固定费用(不含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浮动业绩报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信托税费和A 类受益人本金后仍有剩余,则向A 类受益人分配基础收益,若剩余信托财产未达到A类受益人的基础收益,则将全部信托财产向A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分配结束。[分四档:单笔认购金额在100 万元(含)至300 万元 (不含)的,基础收益率为10.5%;单笔认购金额在300 万元(含)至600 万元(不含)的,基础收益率为11%;单笔认购金额在600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的,基础收益率为11.5%;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 万(含)以上的,基础收益率为12%]。 浮动(如有):按浮动收益总额的【5】%收取,信托终止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收取。 2.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全部为现金形式,按以下分配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固定费用(不含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浮动业绩报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信托税费;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在支付上一步骤全部费用后,若有剩余则向A 类受益人分配本金; 3)若上一步骤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则向A 类受益人分配基础收益,若分配A 类受益人基础收益完毕后信托财产中仍有剩余,则进行下一分配步骤;若未达到A 类受益人的基础收益,则将全部信托财产向A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分配结束; 4)在分配完A 类受益人基础收益后,若有剩余则向B 类受益人分配本金; 5)上一步分配完毕后若有剩余,则作为浮动收益。其中【5】%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业绩报酬、【5】%作为A 类受益人的浮动收益、【15】%作为投资顾问的浮动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作为B 类受益人的浮动收益。 |